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北京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力推动理论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努力遵循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
第三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江西省文化厅组织成立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领导及协调工作,组长由江西省文化厅分管厅领导兼任。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全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审核评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实验室);
3.审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审批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审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5.管理、监督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筹措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评选和奖励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7.负责文化艺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
8.领导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9.指导、协调设区市级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是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主任由江西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江西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承担。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发布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项目指南;
2.负责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3.制定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有关规章及管理办法;
4.具体管理、监督使用和筹措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5.组织建立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专家库;
6.具体承担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7.组织开展有关文化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
8.调研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
9.具体承担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实验室)的评审、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建立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专家库。入选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区市文化局、省直管县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作为中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以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项目指南在组织该年度项目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项目类别
1.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基地项目、委托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被立项的项目,逾期未能完成,原则上不延期,作为自行终止研究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时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一般延期不超过一年,延期不超过一次。
2.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项目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经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作为委托项目立项。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江西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的项目,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各设区市、县(市、区)单位的项目,经各设区市文化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省直管县直接向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
2.申报人向申报单位索取申报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
第十三条 申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者(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报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3.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项目;
4.申报重点项目者,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般项目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同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申报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具体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5.由多人参加的研究项目,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6.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申报材料中。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后,将符合填报要求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交由评审组评审。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对不显示个人情况的项目论证活页进行评审。初评通过的项目提交复评。复评阶段对项目申报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2.复评结果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发出《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项目所需的小型会议费,省内调研旅差费,资料抄录、复制、翻译费,计算机使用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指导下,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分次分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按资助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和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自行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项目者,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定期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按财务规定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参与重大项目联合攻关的协调工作;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初审并对鉴定申请签署意见;将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作为本单位科研重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项目研究;承担项目研究的信誉担保,完成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进行重大变更(含更改项目名称、更换项目负责人、延期、增减项目组成员或中止项目研究等),应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违反规定者,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撤消项目、追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成果和有关鉴定材料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所在单位或设区市文化局、省直管县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将成果和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对申请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鉴定。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在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中,随机确定鉴定组成员。鉴定组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遵守鉴定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研究成果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理论意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好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和完整;研究中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该项目研究领域还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针对不同项目成果的学科特点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的,或其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重要领导批示,或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免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到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的,由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发给《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滚动发展方式分批建设,成熟一批认定一批。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或每两年举行一次。以上两项工作的具体认定、评选事宜,按照其当年的申报公告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江西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